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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持有股权未超过5%的股东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符合股东条件,受让股权后持股仍未超过5%。 2.小额贷款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受理要件
1.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或股东会、监事会关于相应变更的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涉及调整股权结构,股权转让,新增股东,股东退出的提供相关材料;
5.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
6.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7.备案申请表。
核准事项
1.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年初数的30%或新增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年初数的20%,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一个自然年度内持有股权5%、但未超过10%的股东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增持股权后仍未超过注册资本的10%;
3.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称(姓名);
4.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不含监事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5.小额贷款公司在区内变更住所和分支机构名称(由公司注册地区县金融办审查核准);
6.因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和非因变更事项修改章程;
7.经市金融办授权审核的其他变更事项。
受理要件
1.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或股东会、监事会关于相应变更的决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变更股东姓名(名称),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6.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变化、原股东增加出资或新增股东以及股东退出的,提供相关材料;
7.变更董事(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不含监事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相关决议或任(免)职文件和材料;
8.变更在区内公司住所和分支机构名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初审
初审事项
1.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和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分立合并、改制重组;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依法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非自身融资需要对外提供股权质押,以及开办资产转让、发行债券等各类融资业务和进行业务创新;
4.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超过年初数的30%或新增股东增加注册资本超过年初的20%或股东股权一次性转让达到和超过原公司注册资本的50%;
5.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或进行股权转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6.变更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长或执行监事;
7.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8.小额贷款公司和分支机构跨区县变更住所(注册地)和营业场所;
9.以上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修改;
10.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11.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理要件
1.筹建申请要件:
⑴筹建申请书;
⑵筹备工作委托书;
⑶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⑷股东承诺书;
⑸可行性研究报告;
⑹筹建方案;
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间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
⑼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开业申请要件:
⑴开业申请书;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⑶验资报告和该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复印件;
⑷公司章程;
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任命决议;
⑹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
⑺拟任总经理履职思路概要;
⑻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承诺书;
⑼主要管理制度;
⑽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消防合格验收证明;
⑾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提供的已经安装监管信息上报系统和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⑿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要件:
⑴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⑵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分支机构筹建方案;
⑸现有分支机构情况和最近1年新设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
⑹近2年公司审计报告、最近6个月经营业绩报告;
⑺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金融从业相关证明材料、征信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⑻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⑼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区金融办的意见材料;
⑽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4.公司变更事项受理要件:
⑴变更申请书;
⑵董事会或股东会、监事会关于相应变更的决议;
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⑸变更公司名称,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⑹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变化、原股东增加出资或新增股东、股东退出的,提供相关材料;
⑺变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长,提交相关决议或任(免)职文件和材料;
⑻小额贷款公司和分支机构跨区县变更住所(注册地)和营业场所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区金融办的意见材料;
⑼一个自然年度内股东股权一次性转让达到和超过原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新设公司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⑽一个自然年度内股东股权一次性转让达到和超过原公司注册资本的50%,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应增加提供重大变更的理由、新股东主体资格及其出资能力等证明材料;
⑾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5.分支机构解散受理要件: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解散决定或决议。
6.公司解散受理要件: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注销决定或决议;
⑶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
⑷清算报告。
7.委托贷款受理要件:
⑴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
⑵公司制定的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
⑷公司和公司总经理个人出具的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⑸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资产转让受理要件:
⑴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⑵资产转让方案;
⑶资产转让方案;
⑷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受理要件:
⑴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申请书;
⑵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⑶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同业拆借受理要件:
⑴开办同业拆借业务申请书;
⑵开办同业拆借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⑶拆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⑷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它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取得同意变更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区金融办报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或“关于XX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需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刷。
3.本流程中,“以上”和“未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以内”和“超过”均不含本数。